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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3 條
義勇人員福利互助業務,以本府警察局、消防局為主管機關,並分別設福
利互助委員會(以下簡稱互助會)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