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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21 條
兄弟姊妹同為互助人或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者,其父母發生互助事實時
,互助金以兄弟姊妹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夫妻同為互助人或一方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者,其配偶、本人或子女發
生互助事實時,互助金以夫妻中之一人申請為限。
子女與父母同為互助人或參加機關學校福利互助者,其父母或本人發生互
助事實時,互助金以由子女或父母中之一人申請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