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0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重大傷病住院醫療互助: 一、美容外科手術、自殺、非意外事故及非疾病施行手術者。 二、已享受免費醫療或其他有關補助者。 三、因犯罪或其他不正當行為而致傷病者。 四、因傷病致失能,經領取失能給付後,以同一傷病再申請診療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