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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義勇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民國 110 年 04 月 28 日 修正)
第 13 條
互助機關每月應將新參加、退出或停止互助之互助人,造具異動月報表,
連同資料卡、申請書,於翌月五日前送互助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