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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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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基金年度預算之執行,經依本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由各基金
      核定併入決算者,其案件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副知審計處。
      前項執行,如屬依本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授權由地方教育發展基
      金各分基金核定並送教育局備查者,應由教育局於函復業已備查時
      ,副知審計處。
      各基金主管機關得訂定通案備查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