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十四、各基金年度預算之執行,經依本要點及本注意事項規定,由各基金 核定併入決算者,其案件應送主管機關備查,副知審計處。 前項執行,如屬依本注意事項第九點規定,授權由地方教育發展基 金各分基金核定並送教育局備查者,應由教育局於函復業已備查時 ,副知審計處。 各基金主管機關得訂定通案備查期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