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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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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基金為應業務需要,須調整容納、併入決算及補辦預算者,除應
      由各業務單位依本要點及本注意事項所定之程序辦理外,並依法送
      會計單位實施內部審核,同時為預算之控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