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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特種基金附屬單位預算執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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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基金依本要點第三十四點規定,應按月編製會計月報,除十二月份
    會計月報應依總決算附屬單位決算編製之相關規定辦理外,應於次月
    十五日前分送主管機關、審計處、本府財政局及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