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六、支用賸餘款作業如下: (一)俟當年度決算作業完成後,教育局及學校應依第三點規定分別計算 各類賸餘款之金額,報由教育局彙整,並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轉本 府核定。 (二)滾存本基金之金額,供作未來基金用途之財源。 (三)本原則第三點屬教育局統籌管控之賸餘款,如於年度進行中因業務 需求須於預算外動支者,應專案簽報本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