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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 (民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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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用賸餘款作業如下:
(一)俟當年度決算作業完成後,教育局及學校應依第三點規定分別計算
      各類賸餘款之金額,報由教育局彙整,並於次年四月三十日前轉本
      府核定。
(二)滾存本基金之金額,供作未來基金用途之財源。
(三)本原則第三點屬教育局統籌管控之賸餘款,如於年度進行中因業務
      需求須於預算外動支者,應專案簽報本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