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當年度賸餘以其來源別區分為以前年度賸餘、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
餘、中央款賸餘及市款賸餘四類,依下列規定辦理滾存或繳回:
(一)以前年度賸餘:賸餘滾存本基金。
(二)自有財源之收支對列賸餘:賸餘滾存本基金,分由本府教育局(以
下簡稱教育局)、本市市立學校及幼兒園(以下簡稱學校)彈性運
用。
(三)中央款賸餘:
1、賸餘依原補助機關規定辦理繳回該機關或滾存本基金由教育局統
籌管控。但執行時,獲中央補助執行之計畫如有市款相對應配合
者,除計畫有相對應比例限制外,應優先支用中央款。
2、前目賸餘如屬國立高中職改隸而編列於各校免繳回原補助機關之
賸餘,依本點第四款第二目之規定辦理。
(四)市款賸餘:
1、教育局當年度市款賸餘:包含用人費用賸餘及非用人費用賸餘,
全數滾存本基金,由教育局統籌管控。
2、學校當年度市款賸餘:
(1)用人費用之賸餘,滾存本基金由教育局統籌管控。
(2)非用人費用之賸餘,區分留存項目與非留存項目,留存項目賸
餘數之百分之七十五滾存本基金,由學校彈性運用;留存項目
賸餘數之百分之二十五及非留存項目賸餘數滾存本基金,由教
育局統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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