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補助學校或團體經費之基準如下:
(一)第四點第二款之補助項目或範圍,其中各級學校應自基金賸餘款提
撥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之經費,至作業規範由教育局另定之。
(二)第四點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補助項目或範圍,其中民間團體之自籌經
費不得低於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五。
(三)前款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
五千元為原則。但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助不適用本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
體。
2、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等)、農會、漁會
、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宗教團體
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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