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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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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學校或團體經費之基準如下:
(一)第四點第二款之補助項目或範圍,其中各級學校應自基金賸餘款提
      撥總經費百分之二十之經費,至作業規範由教育局另定之。
(二)第四點第三款及第四款之補助項目或範圍,其中民間團體之自籌經
      費不得低於總經費百分之七十五。
(三)前款對於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
      五千元為原則。但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助不適用本款規定:
     1、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
        體。
     2、經主管機關依法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等)、農會、漁會
        、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宗教團體
        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3、配合中央政府各機關補助計畫所補助之民間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