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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要點補助機關、學校或團體之項目或範圍如下: (一)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各機關管理之道路、橋樑、駁崁、公 園、綠地、廣場、自來水設施、排水溝、廳舍及市民活動中心等公 共設施之修建與維護。 (二)本市所屬各級學校之教學設(裝)備、其他教育事務等活動及校園 周邊附屬設施之修建與維護。 (三)於本市或中央設立一年以上,且正常運作之政府登記立案社團及宗 教團體之公益活動。 (四)後備軍人輔導中心、兵役協會、義警、義交、義消、民防等公益團 體之設(裝)備或公益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