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十一、主政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助,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 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團體之案件應按季於網際網路公 開,其內容應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等資訊,並於當 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底前分別將上半年度及下半年度補助案件 資訊報送本府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