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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補助機關學校團體及個人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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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主政機關對民間團體之補助,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
      限制公開或提供性質者,其受補助團體之案件應按季於網際網路公
      開,其內容應包括補助事項、補助對象及補助金額等資訊,並於當
      年七月十五日及次年一月底前分別將上半年度及下半年度補助案件
      資訊報送本府主計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