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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構)學校員工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民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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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工國內出差之住宿費、雜費,其報支標準依附表之規定。
    新北市議會開議期間,員工擔任議會聯絡員者,出差至議會每日得報
    支雜費新臺幣四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