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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成員十五至二十一人,由市長就本府三位副市長、秘書長、 三位副秘書長、財政局局長、工務局局長、人事處處長、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主任委員、新聞局局長、秘書處處長、 主計處處長與其他經核派之本府參事、技監、顧問及參議兼任,其中 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兼任。 本小組成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全體成員總數百分之四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