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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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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手續:
(一)申請人應覓妥一位信用良好之連帶保證人(本人及保證人需無票信
      、債信不良記錄),填具申請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二份於事故
      發生後三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送請服務機關學校審核屬實
      後,逕轉本府核定貸款;申請人接獲核定貸款公文後,逕向臺灣土
      地銀行板橋分行洽辦貸款手續,由該行依徵信、授信有關規定審核
      撥貸。該行每月應造具貸放清冊,分送貸款人服務機關學校及本府
      人事處。
(二)各機關學校對公教員工申請貸款案件,應從嚴審核,如有虛偽不實
      情事,除由服務機關學校負責追回外,當事人應予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