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申請貸款條件規定如下:
(一)傷病住院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因傷病
住院醫療,經醫院出具住院證明及自付醫療、照護費用證明者。
(二)疾病醫護貸款:公教員工本人、配偶或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因疾病
,無住院事實,而需長期治療、照護,經醫院出具診斷證明及自付
醫療、照顧費用證明者。
(三)喪葬貸款:公教員工之直系血親、配偶或配偶之直系血親死亡,經
附繳死亡證明者。
(四)重大災害貸款:公教員工居所因遭遇水災、火災、風災、地震等重
大災害而致房屋毀損必須重建(修),經居所所在地里長或警察機
關勘查並出具證明者。
前項關於申請傷病住院貸款或疾病醫護貸款,自付醫療、照護費用在
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得申貸各該項貸款最高金額;自付醫療、照護
費用未達新臺幣一萬元者,最高得申貸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