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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公教人員急難貸款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4 月 12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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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機關學校公教員工發生下列各款事故時,得分別依規定申請貸款:
(一)傷病住院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疾病醫護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三)喪葬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四)重大災害貸款:每一員工最高新臺幣五十萬元。
    夫妻或親屬同為公教員工時,對同一事故以申貸一次及一個貸款項目
    為限,不得重複申貸。
    貸款人於貸款償還期間,再發生同項急難事故時,得再申請貸款。但
    其金額連同尚未償還之貸款餘額,不得超過各該項貸款最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