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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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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就同一職務服務達到檢討期限之人員,應就其工作狀況、體能 、工作績效及發展潛能等項綜合考評,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 能力及參考機關同仁意見,再據以辦理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