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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遷調要點 (民國 110 年 05 月 17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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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
    職務列等及職務相當之公務人員,配合其職務性質及業務需要,除法
    令另有規定外,實施下列各種遷調:
(一)本機關內部單位主管間或副主管間之遷調。
(二)本機關非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三)本機關主管人員與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四)所屬機關首長、副首長或主管人員間之遷調。
(五)本機關與所屬機關間或所屬機關間非主管人員之遷調。
    前項各職務間之遷調得免經甄審(選)程序,逕行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