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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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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機關員工之加班,應視業務需要覈實指派,並於事前詳填加班請示 單,詳述加班事由。 每人上班日之加班時數連同法定辦公時數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放假日 及例假日不得超過八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二十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