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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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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班費支給要件,以各機關員工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經覈實指派執行
    職務者為限,且免刷卡員工加班者,其加班起迄時間應有刷卡、簽到
    或其他可資證明之紀錄。
    加班費以每小時為單位,每小時支給基準如下:
(一)公務人員:非主管按月支薪俸、專業加給二項之總和,主管及簡任
      (派)非主管人員比照主管職務核給職務加給者,另加主管職務加
      給或比照主管職務核給之職務加給三項之總和,除以二四○。
(二)技工、工友:按月支工餉、專業加給及報院核定有案之每月固定經
      常性工作給與之總和,除以二四○。
(三)約聘僱人員及非編制人員:按月支單一薪酬除以二四○。
    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每小時支給評價換算基準依前項基準之百分之百
    發給。但警察人員及消防人員待命時數之加班費支給基準,另依內政
    部所訂加班費評價換算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