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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教職員工出差加班應行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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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機關派遣出差人員,應以需派員前往實地洽辦者為限,可用電話、
    傳真、電子郵件或文書等聯繫解決者,不得派員出差。
    各機關員工申請出差應填寫出差請示單,並附具相關文件,詳敘具體
    事由、出差地點,並註明出差日(時)數,事先陳經核准後始得辦理
    ,除天災或其他不可歸責之事由延後完成工作等情形外,應於核准之
    期程內往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