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各機關對加班之管制應依下列事項辦理,以維護員工健康權:
(一)各機關全年度加班費預算應於每年一月就各單位重點業務或各月
份淡旺季等情形進行分配,並保留一定比例由各機關首長彈性運
用。
(二)各機關加班費應視業務消長情形,以移緩濟急方式分配給重點業
務單位,不得平均分配,並應就辦理專案或市民迫切需要等特定
業務人員核實支給加班費。
(三)各機關人事單位應定期提供首長各單位加班情形,並得參酌工作
量化指標統計分析等資料作為佐證,由首長於必要時據以調整工
作分配並給予適時關懷;單位主管亦應定期檢視所屬員工加班情
形,關心加班時數較多的同仁,並涉入積極指導或評估調整業務
分配,以避免不必要之加班情事。
(四)各機關員工於加班或輪班後,應依相關規定給予適當之休息。
各機關於年度中倘因處理重大專案業務、解決突發困難問題或搶救
重大災難需要增加加班費額度,應經簽會本府財政局、主計處、研
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及人事處,專案報經本府核准者,始得調整該年
度加班費預算額度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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