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前條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 ,不予退還: 一、溢繳。 二、誤繳。 三、因非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而未能於法定處理期間內完成其申請事 項,經申請終止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