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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度考核成績分為下列等第: (一)特優:九十分以上。 (二)優等:八十五分以上未達九十分。 (三)甲等:七十五分以上未達八十五分。 (四)乙等:未達七十五分。 年度考核成績為特優者,得對區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二次 ,協辦人員嘉獎一次,並由本府公開表揚之。 年度考核成績為優等者,得對區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各嘉獎一次 。 年度考核成績為乙等者,本府加強輔導並得予以複評。複評結果仍未 改善者,得對區公所業務主管及主辦人員予以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