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予收費: 一、電子資料提供機關之上級地政機關或司法機關申請提供電子資料。 二、本府所屬機關經專案簽准。 三、公益法人、教育文化設施申請提供電子資料經專案審核通過。 自辦市地重劃籌備會或重劃會申請重劃範圍之電子資料者,減半收取資料 使用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