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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4 條
申請耕地租約訂立或換訂登記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二份。
二、耕地租約正本二份、副本一份。
三、承租人自任耕作切結書一份。
四、土地登記謄本一份。
五、出租人及承租人之戶口名簿、國民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一份。
六、出租人印鑑證明一份。
七、承租耕地之一部者,應提出地籍圖謄本及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