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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5 條
申請耕地租約登記未能提出原耕地租約正本者,得由當事人申請抄發耕地
租約副本辦理。但申請耕地租約終止或註銷登記,得由當事人以書面敘明
未能檢附之原因後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