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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公發布)
第 13 條
申請耕地租約更正登記,除應提出申請書二份及原耕地租約正本外,並應
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一份。
耕地租約期滿未申請租約續訂登記,經區公所逕為辦理註銷登記後,出租
人、承租人申請租約續訂者,應檢具之文件,除免提出耕地租約副本及出
租人印鑑證明外,準用第四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