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區公所應即通知出租人及承租人辦理耕地租約更正登 記: 一、租佃土地標示不明確。 二、所載租佃土地為一筆土地之部分,無法確定其範圍。 申請前項登記無法確定土地標示時,出租人及承租人應向地政事務所申請 勘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