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申請耕地租約註銷登記,除提出申請書二份及原耕地租約正本外,應檢具 下列文件: 一、依前條第一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承租人不自任耕作或轉租之證明文 件一份。 二、依前條第二款、第四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土地登記謄本一份。 三、依前條第六款申請登記者,應提出有關證明文件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