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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8 條
全部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及其他建築物設有市內電話者,應發給電話遷移費
。拆除範圍內設有自來瓦斯且需遷移者,應發給自來瓦斯遷移費。
本自治條例第七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人口遷移費及前項各類遷移費
,由需地機關依人口遷移費、電話遷移費及自來瓦斯遷移費核算標準表(
如附表四)查估後核實發給。
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三項、第十二條第四項房屋補助費,由需地機關查估
後核實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