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5 條
合法建築物部分拆除之界線認定,應以建築線為準。依規定須留設騎樓者 ,以一樓騎樓內為準;二樓以上部分,以建築線為準;按工程計畫施工者 ,以工程界線為準。但因施工需要者,按指定之拆除線為準。 合法建築物查估補償面積,依拆除界線內延伸二公尺計算。但有完整結構 顧慮者,未達二公尺以二公尺計算,逾二公尺以完整結構為準。 其他建築物查估補償面積,依拆除界線內延伸二公尺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