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3 條
建築物應依建築物價格評點標準表(如附表一)及建築物價格評點標準表 運用須知(如附表二)查估補償之。 前項查估補償不予折舊,不因建築物區位而有所差異。除地下層不予增加 外,地面層依建築物主要構造體樓層加成表(如附表三)增加查估評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