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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3 條
建築物應依建築物價格評點標準表(如附表一)及建築物價格評點標準表
運用須知(如附表二)查估補償之。
前項查估補償不予折舊,不因建築物區位而有所差異。除地下層不予增加
外,地面層依建築物主要構造體樓層加成表(如附表三)增加查估評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