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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2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建築物: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非合法建築物,且其屋頂未擅自
    修建、改建或增建者。
二、第二類建築物:本自治條例第五條之非合法建築物,其屋頂擅自修建
    、改建或增建,並留有三道以上原外牆者。
三、第三類建築物: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
    第五款之合法建築物,其屋頂擅自修建、改建或增建,並留有原外牆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