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3 條
電力內線設備之補償,得依內線補助費標準表(如附表七)及下列規定發 給: 一、建築物全部拆除者,以電器總工程費加上設計簽證費,計算其補償金 額。 二、建築物部分拆除但生產設備可繼續生產者,依停工日數計算停工期間 之基本電費及內線修繕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