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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準 (民國 111 年 03 月 16 日 修正)
第 13 條
電力內線設備之補償,得依內線補助費標準表(如附表七)及下列規定發
給:
一、建築物全部拆除者,以電器總工程費加上設計簽證費,計算其補償金
    額。
二、建築物部分拆除但生產設備可繼續生產者,依停工日數計算停工期間
    之基本電費及內線修繕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