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1 條
辦妥水權登記領有水權狀或免水權登記證明之地下水井,依水井補償費標 準表(如附表五)查估補償之。 所持水權狀逾使用期限者,按前項標準百分之八十發給救濟金。 未領有水權狀且無免水權登記證明之私有土地耕作灌溉水井,每口發給新 臺幣四千元救濟金。 非屬第一項、第三項、已依水利法第六十條之二封閉填塞或未經許可擅自 使用公有土地之地下水井,不予補償或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