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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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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劃會依獎勵辦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查定及公告補償數額後,土
    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墓主對於補償數額有異議或拒不拆遷經協調不成
    者,重劃會應記明兩造姓名、住址、異議事由,並附具有關文件(應
    備文件如附件六),報請本府調處。
    本府於接獲調處申請時,得會同相關人員勘查現場。進行試行協議時
    ,應通知兩造到場陳述意見,重劃會應指派理事會成員出席。
    前項協議成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經當場朗讀後,由兩造簽名或蓋
    章。協議不成立或任何一造經二次通知不到場者,本府得就有關資料
    、兩造陳述意見,提報本府市地重劃委員會調處。
    前項案件先由本府市地重劃委員會組成之調處小組辦理調處後,將初
    步調處意見提請市地重劃委員會審議,作成調處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