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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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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重劃會應於重劃區執行地上物查估作業前,報請本府辦理地上物查估
    作業宣導相關法令規定後,始得執行查估作業;其補償數額,由重劃
    會委託不動產估價師,參照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
    救濟自治條例及新北市政府辦理公共工程地上物查估拆遷補償救濟標
    準查定並簽註意見,提交會員大會決議後辦理。
    補償數額經查定後,重劃會應將補償清冊等相關書件送交本府,並由
    本府依新北市各自辦市地重劃區地上物補償數額審核操作原則(附件
    五)辦理完成抽檢作業後,由重劃會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
    劃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公告並通知所有權人或墓主辦理拆遷。
    倘抽檢結果發現有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十六條規定者,將移請主管
    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