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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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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重劃會如有獎勵辦法第四十二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者,應
        先行保留部分抵費地並提送理監事會議決議通過,報請本府同意
        暫緩出售後,始得申請本府同意出售其餘抵費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