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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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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重劃會於分配結果公告期滿確定及重劃工程經各該工程主管機關
        驗收完成後,應即辦理實地埋設界樁,並將有關圖冊及座標資料
        ,送本府函轉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登記。
        經檢視確有錯誤或重劃後土地分配面積與地籍測量結果不符部分
        ,轄區地政事務所應通知重劃會更正並副知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