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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重劃會土地分配結果會議紀錄經本府備查後,應即召開區內土地所 有權人土地分配說明會,檢具說明會紀錄及送達證明資料送請本府 備查,並應於工程進度百分之七十五之查核缺失改善完成後,始得 辦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作業。 前項說明會通知方式應依據獎勵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