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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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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重劃會土地分配結果會議紀錄經本府備查後,應即召開區內土地所
      有權人土地分配說明會,檢具說明會紀錄及送達證明資料送請本府
      備查,並應於工程進度百分之七十五之查核缺失改善完成後,始得
      辦理土地分配結果公告作業。
      前項說明會通知方式應依據獎勵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