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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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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配合本府防颱準備,應於風災一級開設時,提送汛期工地防災減災
      自主檢查表(附件十一),並依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定時回報災損情形(附件十二)。
      重劃會未依前項規定進行回報,本府得依獎勵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命
      其限期改善或重新整理,必要時得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