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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配合本府防颱準備,應於風災一級開設時,提送汛期工地防災減災 自主檢查表(附件十一),並依新北市各級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 定時回報災損情形(附件十二)。 重劃會未依前項規定進行回報,本府得依獎勵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命 其限期改善或重新整理,必要時得解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