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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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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重劃工程施工期間,重劃會應督促監造單位及施工廠商依已核定之
      工程預算書圖、施工規範及施工計畫辦理,並按月填報工程進度表
      ,月底前送本府備查,本府得不定期查核。
      前項施工計畫應明定重劃會於總工程進度各達百分之三十及百分之
      七十五時,向本府地政局申請實施查核(工程查核權責單位
      及項目表如附件九、附件十)。
      重劃會未依前二項規定辦理者,本府地政局得限期催告後主動辦理
      查核,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未申請查核或拒絕本府查核者,得依獎勵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予以
        警告。經警告達三次者將命其整理。
  (二)經查核後,限期改善而未完成者,不予驗收接管。
  (三)倘查核結果如發現重劃工程承包商或監造等人員有違反技師法、
        建築法等規定者,應移請本府各工程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