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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重劃會應檢附經會員大會通過後之重劃前、後地價評議圖、地價評 議表冊與估價報告書等各十五份及會員大會會議紀錄並經自主檢查 後(重劃前後地價評議表之自主檢查表如附件八),送本府地價評 議委員會評定。 前項重劃前、後地價應委由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及簽註意見,並應俟 地上物查估補償費及重劃工程預算書圖經本府審核通過後,始得辦 理地價評議作業。 本府地價評議委員會召開時,重劃會及辦理查估之不動產估價師應 出席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