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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受理自辦市地重劃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14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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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重劃會應依有關規定規劃、設計及監造重劃區之公共設施工程,並
      委由合格之相關工程技師簽證設計書圖。
      前項之公共設施工程應由各該工程主管機關審查後,經重劃會設計
      書圖修正,再由本府地政局邀集相關技師及各工程主管機關召開工
      程書圖協調會,函請本府各工程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發包施工(工
      程計畫審核表如附件七)。
      前項工程書圖審查會相關費用應由該重劃會負擔。其設計書圖及工
      程變更時亦同。
      重劃會於施工前,應將經技師簽證之監造執行計畫書、品質計畫書
      及施工計畫書等相關資料,提報本府各工程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之監造執行計畫書及品質計畫書,應依監造計畫製作綱要及品
      質計畫製作綱要之內容製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