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9 條
應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如係完成工廠登記之工廠、持有加油(氣)站經營 許可執照之加油(氣)站、自來水單位之加壓站、配水池、瓦斯公司之整 壓站、儲氣槽等,得發給生產設備搬遷補助費,其項目如下: 一、電力內線及外線設備。 二、固定附屬設備或機械設備之土木基礎。 三、機械設備拆裝工資。 四、機械設備搬遷拖運費。 五、工廠原料搬運費。 六、吊車或堆高機租用費。 前項應拆除之合法建築物,如係未經合法登記者,不發給生產設備搬遷補 助費。但得發給生產設備救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