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8 條
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於限期內將建築物騰空點交予主管機關者,得發給自 動搬遷獎勵金。逾期騰空點交者,不發給自動搬遷獎勵金。 前項自動搬遷獎勵金,為第六條所定補償費之二分之一。 主管機關拆除建築物時,有關建築材料及現場物品,所有權人應自行搬離 ,如未搬離,視為廢棄物,由主管機關逕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