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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地上物拆遷補償救濟自治條例 (民國 100 年 10 月 19 日 公發布)
第 3 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地上物,包括合法建築改良物(以下簡稱合法建築物)、 其他建築物、農作改良物、畜產及水產養殖物、農業機具、工廠設備、水 井及墳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