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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及區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民國 100 年 02 月 10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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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調處爭議當事人任何一方經兩次通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面意見或
      拒不接受通知者,本府租佃委員會應就有關資料,作成調處結果。
      前項調處結果,應於調處期日後五日內通知當事人,當事人於接到
      通知後十日內聲明不服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逾期未聲明不服,
      依調處結果辦理且發給證明。同時應將調處筆錄(如附件六)副本
      連同原案卷發回公所租佃委員會。